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7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1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6)苏1012民初530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的566364.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5663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26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给付上述债务中本院(2016)苏1012民初530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的566364.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5663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部分;被执行人**、**应共同给付案件受理费99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1月7日、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26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会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已实际扣划所得12757.91元。 2.经本院不动产登记系统以及委托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至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沁河路9号兴业﹒和睦人家4栋1-32/33-3号住宅【产权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33260号】已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另案拍卖成交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另有位于德阳市沁河路9号兴业﹒和睦人家地下室(-1)-133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9)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008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该地下室已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另案首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保险(分红型)、基金理财、公积金等其他确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委托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调查,受疫情影响,暂未反馈被执行人相关线下财产情况。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本案已执行到位12757.9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