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133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款项4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合计4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