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财保184号
申请人: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经济开发区清平山路以西、八岭湖路以南、嘉山大道以北、浮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
申请人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柯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