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053号
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明市经济开发区清平山路以西、八岭湖路以南、嘉山大道以北、浮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华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倩,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