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2620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620号

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BNQU7B,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经济开发区清平山路以西、八岭湖路以南、嘉山大道以北、浮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倩,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华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董事长。

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24元,减半收取计8212元,由原告华远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