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康定县东大街236号6楼。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第二建筑公司石人社仲院字(2013)01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康定县第二建筑公司委托***收取其所承包四川省石渠县蒙沙乡贡嘎村牧民定居房工程工程款,***在收取该款后携款潜逃。现康定县第二建筑公司已向甘孜州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2014年9月12日,康定县第二建筑公司向我院提出暂缓执行的书面申请,并以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分行的存款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石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人社仲院字(2013)01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中第二款内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