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784号
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6675409L。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中路南潜山道东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666282729。
法定代表人:唐开东。
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北东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9666771H。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
被告:山西潞安金源煤层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煤海路东侧墨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058880290W。
法定代表人:赵新华。
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金源煤层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1给付工程款723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2、被告3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于2014年与被告签订压裂工程合同(潞安集团地面瓦斯抽采井C区压裂工程合同),工程款总价合计为2240万元(含税),合同施工工期为一年。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工作量,并经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全部施工款项应在2014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但被告一直以潞安公司未对其结算为由,不支付工程款项,尚欠原告72300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付款。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院受理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压裂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协议管辖法院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申请人起诉依据的是压裂工程合同,了解石油行业知识的都知道,酸化压裂工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本案不能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而双方签订的《压裂工程合同》第18条争议解决第18.2.2款明确约定:发生纠纷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压裂工程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定义及解释、工程项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技术成果权属等约定,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管辖适用合同管辖规定。因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压裂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案件移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佳美
书记员 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