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409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桃源名都17幢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26158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于11月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在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