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139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248弄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00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17幢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26158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皖1822民初139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潘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