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1391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248弄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00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17幢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26158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55元,由原告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