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2民初3783号
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卢 萍
人民陪审员 高 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