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民初3585号
原告:***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4495299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17幢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26158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由原告***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