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138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黄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2元,减半收取为857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