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万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138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黄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2元,减半收取为857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