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7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8日,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兴贤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2002)雅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即***与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2002)雅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以虚假诉讼立案调查,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