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7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8日,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兴贤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江安。
本院在执行***与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人民银行和工商信息,于2020年7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了400000元的执行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安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季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魏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