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7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8日,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兴贤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江安。 本院在执行***与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人民银行和工商信息,于2020年7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了400000元的执行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安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季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魏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