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336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金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558080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91175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金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金源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21853.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金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1853.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