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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会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834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豪,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会,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豪,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习道凡,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昆明筱之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09552591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明德苑B幢3单元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施汝堂。
被告:云南滇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36598691U,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创意英国国际公寓D座503号,法定代表人:邓明升。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0954684220,住所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前进路72号(南侧1幢101室),负责人:王治宇。
第三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99720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忠。
原告***、**会诉被告习道凡、***、昆明筱之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滇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第三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习道凡、***、昆明筱之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滇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第三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回对被告习道凡、***、昆明筱之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滇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第三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