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眉山市彭山区人,住眉山市彭山区。
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东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公司董事长。
**与**煜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法律文书确定的**煜华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尾款1827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1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不果。遂依法对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税务、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期间,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建军称:于近日收到款项后即将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该承诺认可,并向本院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本案先暂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14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