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省青神县。
委托代理人朱利,**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东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与**煜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经财产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付讫。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402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曾淑华
审判员 周彦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婉瑜**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省青神县。
委托代理人朱利,**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东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与**煜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经财产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付讫。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402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曾淑华
审判员 周彦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