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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1148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举魁,男,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以下简称其姓名)诉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世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交世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举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交世通公司支付***:1.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工资差额6551.72元;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241.37元;3.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7日延时加班费57866.37元、休息日加班费46909.9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68元。事实及理由:***从2017年10月27日入职中交世通公司,职务是餐饮组长,月均收入8000元,签订劳动合同,每周基本无休。由于中交世通公司拖欠***工资,***向中交世通公司主张工资差额,后中交世通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中交世通公司拒绝向仲裁委提供由单位保管的文件,诸如:员工考勤记录表、加班审批表、加班表、厨师加班费用结算单、会议工作单联络单、油烟清洗记录、消杀记录表、夜间安全巡查表、食品留样记录表、世通国际大厦采购单、每日工作计划记录等由中交世通公司保管的文件,中交世通公司应如实向法院提供,由于中交世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中交世通公司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曾就本案争议将中交世通公司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30日,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9530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中交世通公司与***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中交世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0元;3.中交世通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工资差额90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工资130.32元;4.中交世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58.75元;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主张中交世通公司2019年5月应发实发工资6551.72元,实发工资为6421.40元,存在差额未支付,中交世通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5月的工资差额130.32元。 ***主张其2017年10月27日入职中交世通公司,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中交世通公司主张***入职未满一年,不应享有年休假。***未举证证明其入职中交世通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中交世通公司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58.75元。 ***主张其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延时加班316小时,休息日加班68天,2018年6月18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中交世通公司未支付上述加班费。***提交加班审批单复印件(显示工作内容为端午节节假日值班)、加班表统计表照片打印件(未显示***的信息)、用餐预定表及宴会用餐表照片打印件、员工考勤记录表打印件(未显示***的信息)、餐厅员工加班记录表照片打印件(显示***为审核人,未显示***加班的信息)、2019年4月加班表(项目经理、分管领导、办公室处均无人员签字)、员工考勤记录表打印件(均显示为上班签到,未显示下班签退,显示有***书写“打卡记录不全”)、***工资发放表(显示2018年10月加班工资2758.60元)、会议工作餐联络单及结账表(未显示***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会议餐饮项目部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为证,上述证据均无中交世通公司的确认痕迹。中交世通公司认可加班审批单及《会议餐饮项目部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的真实性,但主张系节假日值班并非加班,否认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且主张2018年9月之前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另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7931.95元。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加班审批单显示其2018年6月18日法定节假日曾提供过劳动,中交世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其虽主张系值班,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关于其该日为加班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中交世通公司应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94.06元(7931.95元/21.75*1天*3倍)。 ***主张其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延时加班316小时,休息日加班68天,中交世通公司未支付上述加班费,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中交世通公司的确认信息,且部分证据未显示***的信息,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关于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主张,中交世通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未举证证明其入职中交世通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中交世通公司应依法支付***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不低于法定标准,中交世通公司亦同意,本院不持异议。 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期间、2018年9月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起诉,视为双方同意仲裁裁决,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0元; 三、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00元,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0.32元; 四、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58.75元; 五、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94.0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