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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军军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5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军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3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军军***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军军***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5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军军***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军军***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军军***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6元,由中军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贵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王 菲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