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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汇佳人力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特488号 申请人: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举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汇佳人力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074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世通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汇佳人力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佳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中交世通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488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我公司与东方汇佳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由东方汇佳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我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东方汇佳公司违法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称,同意仲裁裁决。 东方汇佳公司称,同意仲裁裁决,中交世通公司直接向***发送解除通知,仅通过邮件形式要求我公司协助办理离职,未履行书面退回手续,其作为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查明:***以中交世通公司、东方汇佳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219.79元。2019年9月20日,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4883号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一、东方汇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19.79元;二、中交世通公司对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2018年3月2日入职东方汇佳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东方汇佳公司将***派遣至中交世通公司担任客服助理,***工资由东方汇佳公司发放。***于2019年8月2日停止工作,***称系东方汇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辞退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载明:“***系我项目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担任客服部秩序岗位。世通国际大厦物业项目经理部为进一步降低管理费占比、落实扁平化管理,经公司领导和项目领导班子商议后,撤销客服部秩序岗位,鉴于此,现在正式通知你,决定辞去客服部秩序组员***,解除***的劳动合同关系,退回东方汇佳公司。请你于2019年9月2日之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则视为自动离职,所有后果由个人承担。”该通知加盖中交世通公司世通国际大厦物业项目经理部印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用工单位(中交世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单位研究决定,于2019年8月2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接到此通知后,于2019年9月2日前到中交世通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该通知加盖东方汇佳公司人事部印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2日。中交世通公司、东方汇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中交世通公司称系因***所在项目部经营不善业务量缩小,业务撤销与***解除劳动合同,但两公司均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也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称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739.94元,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东方汇佳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未提交工资支付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中,中交世通公司因撤销***的岗位,将其退回东方汇佳公司,并向***发送辞退通知,后东方汇佳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西城区仲裁委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东方汇佳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裁决东方汇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由中交世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中交世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对中交世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