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23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1428629X,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三和西大道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713061188U,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天华镇政府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3民初2428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640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案件受理费2857元。本案的执行费34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445元,其中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2857元),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344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3执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