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803执785号
申请人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陶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39468元,未到位608847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资产正在等候处置,执行条件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雅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雅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