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西部茶都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天华政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西部茶都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飞虎路8号1栋4楼3号。
法定代表人:雷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蒲江**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公司)与四川西部茶都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茶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12,669,805元及利息9,965,301.9元,鉴定费、受理费、保全费489,106,执行费90,524元。本院在另案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西部茶都公司名下设定抵押位于四川省蒲江县×镇×号建筑面积为11,460.02平方米的房屋,上述房屋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西部茶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兴建筑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西部茶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利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