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川1123民初2428号
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对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笔迹真伪进行鉴定,该鉴定于2019年7月8日结案,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7月19日申请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后于2019年8月16日撤回鉴定申请。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魏娟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确认:首期货水獭牌CCB反应粘湿铺I型双面粘(PE膜)12,000㎡于2016年7月1日已交货。第二批货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深圳市盛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将水獭牌CCB反应粘湿铺I型双面粘(PE膜),规格1.2mm×25㎡,数量3,000㎡的防水材料交付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犍为建材城项目部工地。虽然在《物流对账单》上书写的收货单位是四川乐山办事处,收货地址是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铜高村高速路口,结合《产品购销合同》、黎桂祥书写的《对账单》、微信截图及深圳市盛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已将水獭牌12,000㎡及3,000㎡的防水材料交付了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06,400元,被告应将欠原告的货款206,400元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6,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后60日内付完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确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关于原告未交货给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货款和利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是向其下属四川乐山办事处交货,无证据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黎桂祥系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犍为建材城项目工地负责人。2016年7月15日,黎桂祥代表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水獭牌CCB反应粘湿铺I型双面粘(PE膜),规格1.2mm×25㎡,数量10,000㎡,单价18元/㎡,合计180,000元,规格1.5mm×20㎡,数量20,000㎡,单价20.2元/㎡,合计404,000元(以实际收货为准);交货方式:物流整车或零担,汽车运输。到货后甲方负责卸货及签收,交货地点:犍为县建材商城项目工地;交货日期:交货数量、批次与物料编号,甲方在送货前五天向乙方提交订货单,乙方收到甲方订货单后2天内予以确认并在收到甲方订单数量确认后三日内供货到工地现场,首期货水獭牌CCB反应粘湿铺I型双面粘(PE膜)12,000㎡于2016年7月1日已交货;付款方式:每批次货提交订单后支付该批次货款是以到货后的60天内支付完该批次货款的100%。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黎桂祥在合同上签名,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深圳市盛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将水獭牌CCB反应粘湿铺I型双面粘(PE膜),规格1.2mm×25㎡,数量3,000㎡的防水材料交付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在犍为建材城项目部工地。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黎桂祥曾手写对账单给原告公司成都员工张永泉,内容为:鼎新公司结算,收到1.23,000㎡×18=54,000元,1.512,000㎡×20.2=242,400元共计296,400元。之后被告支付货款90,000元给原告,尚欠206,400元货款未付。深圳市盛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说明《物流对账单》指定收货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同高村高速路口,实际送货地址最终为犍为县建材商城。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6,400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对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货单”上黎桂祥的签名笔迹真伪进行鉴定,2019年6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标称发货日期为“2016/6/29”、“2018/7/27”的两份《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货单》第一联落款“收货单位签字”处“黎桂祥”署名字迹与供检的黎桂祥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用去鉴定费3,000元。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表示,因被告拖欠货款长期未结清,公司员工为避免内部追责,根据公司确已送货的事实,模仿黎桂祥在《送货单》签名,公司对此事前不知情,因此而给法庭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2019年7月19日原告申请对其提交的黎桂祥与张永泉于2018年8月14日17时38分的通话录音进行鉴定,2019年8月16日原告撤回了鉴定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经过庭审质证的《产品购销合同》、黎桂祥书写的《对账单》、微信截图、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盛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流对账单、鉴定费发票及双方营业执照等为据。
一、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6,400元; 二、被告成都市蒲江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娟
书记员  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