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281民初887号
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新村路23号****2栋17号、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500元,并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工程价款的1%支付给原告,从应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时间至今共需支付逾期款8580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6日);2.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8日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共13万元整,工程款支付时间已在合同内注明,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工程,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如今已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期限,被告早已入住处,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余工程款19500元,已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电视背景墙变形。二、原告使用的材料明显是废品材料,柜子使用烂板安装,洗面盆开裂,厨房灶面开裂。三、工程验收,原告不肯入场。还有八项工程原告不肯完成,如:大厅大灯、防盗网、包窗、暖气灯、拖把池、洗衣台、花洒顶、晾衣架等,被告要求原告完工,原告不理。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原告翻工,原告不肯翻工。正因为这样,被告才不给工程款。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是过错方,诉讼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补充答辩意见:当时口头商议价格是总价13万元承包给原告做装修,除了家具家电其他全部承包给原告,6月份的时候,原告说三个月帮被告装修完,但是到了12月都没装修完,12月26日被告入伙,但是12月19日就发现柜子开裂、洗手盆开裂、灶台开裂,大灯没给被告装,原告说大灯不包也不跟被告说,拖把池、洗衣机柜、阳台防盗网、阳台封窗、卫生间基本晾衣架都没有帮被告做,叫原告过来也不过来看。所以被告欠原告19500元是没有错,但被告叫原告过来解决一直不来,被告不是不给钱,是因为原告一直不处理这件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7日,以被告为甲方(委托方),原告为乙方(承包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富力尚悦居10栋3102房;二、工程总造价130000元,按设计图注明施工,如业主没任何增加项目,则没有任何增加费用存在;三、工期:2021年_月_日开工,2021年_月_日前竣工……四、质量标准:……(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更换设计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五、付款方式:①合同签订付40000元(余30000元6月5日付);②木工进场付40500元;③刮塑进场付13000元;④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一周内结算余款6500元。1.甲方在应付款阶段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同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3.乙方提出工程结算,甲方自接到通知十五天内验收付款,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十日内要求甲方付清尾款;4.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乙方则认为甲方已经确认验收合同,甲方必须在十日内支付未付的工程款;六、双方的责任……七、工程验收和保修。1.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水、点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保修,(1)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水电保修期为十年);(2)在正常使用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年,隐蔽工程质保期限为十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计算……八、其他事宜……上述合同虽然未约定工程完工时间,但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三个月内完工。上述合同未附设计方案、项目预算清单。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问其员工“***那边你们当时没有签约清单预算表吗”,其员工回复“发了电子版”。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装修,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7月31日及9月15日向原告支付装修款40000元、30000元、40500元,合计110500元。2021年3月13日,被告还向原告支付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内容为“***,A10栋3102户特权卡100元”。2021年12月26日,在双方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自行入住涉案房屋,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四笔装修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四笔装修款合计19500元及违约金。被告认为,刮塑刮完了,其和原告提出还有很多项目没做,且装修存在衣柜板子烂、洗手盆开裂等质量问题,故拒不支付剩余装修款。原告认为,被告刮塑前就承诺支付10000元工程款,原告刮完了就向被告催收第三期工程款,但被告没有支付,柜子板只能更换烂了的那块板,洗手盆也可以更换一个陶瓷盆。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装修工程款。被告称原告未完成防盗网等八个项目,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八个项目属于双方约定原告应完成的项目,且在原告装修后,被告已于2021年12月26日入住,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合同明确约定刮塑进场付13000元,现被告确认刮塑完工后其已于2021年12月26日入住,但其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第三期装修款1300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13000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四期装修款6500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一周内结算余款6500元,但是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并未进行验收,且从被告的陈述看,其亦认可原告主张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处理,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6500元,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刮塑进场付13000元,被告确认刮塑完工后其已于2021年12月26日入住,现原告请求被告从2022年1月1月开始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的1%支付利息的标准过高,鉴于被告拒付剩余装修款的理由是原告有部分项目未完工,且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而本案中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发出过装修清单进行确认,致使双方对装修的具体范围产生争议,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装修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54.48元,由被告***负担148.52元。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03元,本院予以退回148.52元给原告乐昌市中澜整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