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2执1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宝泰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武红英,系石嘴山市宝泰合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系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振峰,系宁***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庄,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宝泰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宝泰合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202执174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