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宏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340-1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陈国锋,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李让迁,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苏州市宏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香男。
原告高小妹与被告李让迁、苏州市宏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高小妹于2021年3月27日死亡,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后高小妹的法定继承人***、***、陈国锋要求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故本案原告变更为***、***、陈国锋。三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陈国锋负担。
审 判 员 许惠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筱
书 记 员 何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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