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120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晖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