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财保35号
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70288U。
法定代表人:肖世富,系成都市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润,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成都市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隆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飞泉正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84717105J。
负责人:廖天真,系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隆昌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40002757P。
法定代表人:彭文彬,系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隆昌分公司、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250000元为限。担保人侯润、杨某自愿以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XXXX路X段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天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川(2018)成天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隆昌分公司、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它财产,保全金额以250000元为限;
二、对担保人侯润、杨某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XXXX路X段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天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川(2018)成天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纯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静雯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