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1189号
申请人: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担保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人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2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向本院提交其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的中国农业银行62×××79的账户,以52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