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392号
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70288U。
法定代表人:肖世富,董事长。
被告: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地址:**市金鹅街道飞泉正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84717105J。
负责人:廖天真,经理。
被告: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40002757P。
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渝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