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7064号
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财。
委托代理人方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5元(减半收取8378元),由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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