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6民初5825号
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荣敬,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水,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卿黎。
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广州市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栾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