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5026号
原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旧办二楼1-37号。
法定代表人:卿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生,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4,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8月9日向被告出借资金104,000元。由其用于绵竹国家一般气象站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双方明确约定及被告亦书面承诺若该工程未中标,则被告应全额退还相应借款。后原告方并未中标。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拒不归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
本院经审理查明,针对证据认定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银行转款回单凭证、借款单以及承诺书、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园林公司向***借款共计104,000元,园林公司依约给付了借款。园林公司与***的借款单不违反法律规定,借贷合法有效。园林公司与***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单、银行转款回单凭证等证据相互佐证,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园林公司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0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铮
审判员 于 虹
审判员 夏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