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6执20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旧办二楼1-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15880.3元,执行费16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的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高新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