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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515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住莱西市。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路西***通村路北1栋。 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1502号。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1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