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001号
原告:青岛广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广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广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广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