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平度市恒通石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76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平度市恒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大泽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被告:**,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恒滋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大泽山镇东岳石村。 法定代表人:王淑智,经理。 被告: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08号20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15楼15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斡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15号办公楼404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莱州市华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草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莱州市华运石材有限公司、***、**、平度市恒通石材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滋石业有限公司、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斡奇建筑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