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2021号
原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15楼15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99号甲号1栋1**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