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15楼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450661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凤凰岛影视动漫创意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35947-1。
法定代表人:**,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原一源,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凤凰岛影视动漫创意城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191322元、停工损失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5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26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银行账户存款19501848元;2018年2月1日,本院转缴执行费8720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941464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申请事项并同意本院就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被执行人青岛凤凰岛影视动漫创意城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应履行的到期付款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