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6674号
原告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
原告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诉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原告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52元,不予收取,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