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1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山泉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泰山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三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包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