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苗生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苗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757号 原告:***苗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余根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苗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苗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