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8838号
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大桥镇政府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泽文,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选民,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日,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刑文峰,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日,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选民、刑文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以需核实被告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定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白浩浩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