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异78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大桥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04642Y。
法定代表人:赵泽文。
诉讼委托代理人:祝剑,男,生于1987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合江晏二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马街合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5NUFPX8。
被执行人:王小平,男,生于1961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韩志成,男,生于1968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冯照,男,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执行合江晏二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平、韩志成、冯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冻结工程款项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雪松
审判员 余鑫海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