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2财保2号
申请人:谢海生,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大桥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先德熙,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04642Y。
被申请人:吴应国,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申请人谢海生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应国在桐梓县楚米镇“梦里水乡”项目内的钢管、扣件、顶托、钢筋等所有钢制品材料,请求以800000元为限;并提供谢红星、陈敏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产证号:黔(2×**)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成套住宅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应国在桐梓县楚米镇“梦里水乡”项目内价值80万元的钢管、扣件、顶托、钢筋等所有钢制品材料;
二、查封谢红星、陈敏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产证号:黔(2×**)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成套住宅。
查封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限为一年。
(具体保全内容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谢海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