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81民初890号
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78.00元,由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