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91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新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物流中心二期5号楼1**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沂市新店镇五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新店镇五营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新店镇五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